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男利用辦案機會逼女證人陪睡,事後被依《貪汙治罪條例》重判7年6月定讞,法務部也依法廢止其律師證照,未料他出獄後對外佯稱自己是律師,以每案數萬元價格替不知情民眾打官司,寫了訴狀卻不敢出庭,被檢調發現後,中檢依《刑法》詐欺取財、《律師法》對他提起公訴,並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吳男2006年5月間偵辦應召站仲介賣淫案,同年6月7日傳喚兼差應召女作證後,見對方頗具姿色,即謊稱要擴大偵辦等理由強逼陪睡,事發後吳被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罪」重判7年6月定讞,並已服刑完畢,法務部2021年廢除其律師證書。
吳明知其已無律師資格,仍對外佯稱自身為律師、有律師團隊,宣稱可無償提供法律服務,再以詐欺手法非法辦理訴訟業務營利,讓董姓民眾等9人誤信可代為訴訟,以新台幣數萬元不等代價,委任吳非法辦理相關訟訴業務。
檢調發現後於去年9月搜索,並將吳男列為被告,複訊後認他涉犯詐欺取財、律師法等罪嫌重大聲押,台中地院裁定2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台中高分院發回更審,裁定收押禁見,近日起訴移審,才又以50萬元交保。
中檢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律師法》第127條無律師證書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等共9罪對吳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吳為司法人員,因素行不佳而喪失檢察官及律師資格,卻未檢討,還以詐欺手法非法辦理訴訟業務營利,建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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