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推動開放銀行主要分成強制與鼓勵兩種模式,前者對TSP業者實施許可制,並明定銀行客戶資料可攜權,以歐盟、英國、為代表;後者不對TSP業者實施許可制,股利銀行與TSP業者資料分享,香港與新加坡為主要採行國家。
我國主要參考香港與新加坡,採取政策鼓勵方式推動開放銀行;至於美國,則幾乎完全不介入,由業者自行探索與發展,呈現出高度市場化的特徵。
台大法學教授楊岳平表示,從實際成效觀察,強制型模式中,歐盟與英國推動成果良好,澳洲則未見顯著成效;鼓勵型模式中,新加坡推動相對成功,香港則發展不振。而最特殊的例子莫過於美國,儘管政府未提供制度性引導,反而促成TSP的蓬勃發展,現階段依舊處於「零監管」狀態,市場發展極為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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