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允許同性婚」違憲;同時也宣示,主管機關應在2年內研擬修法,保障同性婚姻。若未完成法律修正,同性婚姻者可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從憲法與民法的體系觀察,此次釋憲確實強化了「性別人權」的保障,肯定同性者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同時,亦善意回應了2013年3月國際人權獨立專家來台審查的意見:「婚姻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歧視性的。」但因為此次解釋方式特殊,不免讓人疑慮。

首先,解釋文提及《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處並未指出哪一條文違憲,僅引《民法》第972條婚約限於「一男一女」而認定,然而此條非結婚要件;又似指整個「親屬編」違憲,然而,施行近90年的「親屬編」違憲何其嚴重。

探究原委,其實是未於婚姻條款載明是否包含「同性別兩人」,這是當時的立法環境使然。所以法務部長邱太三說,《民法》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且《民法》早在1930年就制訂,若以事後發生的社會問題,去批評當年的立法違憲並不恰當。

其次,解釋文要求立法院應該在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否則「相同性別2人得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是自動生效的立法,也是創造性立法,亦即憲法「創制權」;然而法治國家這是「民意機關」才有的權力,如此解釋恐讓「司法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

大法官認為「直接去戶政機構登記」就可以解決同性婚,那麼如果不是「矮化了大法官地位」就是「膨脹了大法官功能」。因為2年後不修《民法》,只要「開放同志登記婚姻」即可,而登記業務只是戶政事務所流程改變而已,何必勞師動眾?但若後者,根本置「立法權」為無物,毋需民意、毋需配套立法,以如此強制指導行政權與立法權,未來「司法權」已非平行組織,是超越五權政府的龐然大物。

目前全球195個國家中,同婚合法者也僅有23個,可見同婚是不是世界潮流,是不是普世價值,並不是以一紙「解釋文」可以論定,若未經過民意洗禮,恐怕引發更大的社會衝突。加上同婚合法勢必涉及相關修法,不僅《民法》配偶的定義改變了,舉凡結婚、離婚、子女關係、收養、認領、扶養、繼承等,甚至戶籍法、醫療法、保險法、年金法、教育法都應一併檢視。至少法務部就認為涉及112種其他法律的配套修正,是否能在大法官所要求的2年內完成,不無疑慮。

以憲法角度,748號解釋雖然有意落實「性別平等」、維護「婚姻自由」,但卻拿無辜的《民法》開刀,執意推翻開國以來的婚姻制度。嚴格來說,真正阻礙同性結婚的,反而是大法官釋字第552號、第554號解釋,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屬憲法制度性保障。所以,真正違憲的是大法官自己,要推翻的是過去的解釋。

法務部2015年12月電話調查,只有35.5%民眾贊成「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顯見國人對於同性伴侶之權益應否保障、如何保障,意見尚分歧。未來為了避免過大的《民法》衝突,應思考訂立「專法」或《民法》另設「專章」規範,藉以維護同性伴侶權利,且兼顧固有婚姻制度。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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