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先生所著《流浪法庭三十年》是筆者近年手不釋卷閱讀的報導文學書籍,其中的司法悲劇讓身為法律人的筆者慚愧,也為司法制度對人民造成的傷害感到無力。以現行法而言,雖有《刑事妥速審判法》與《刑事補償法》分別處理審判時間過久與冤錯案補償問題,但冤錯案的受害者卻絕不僅只有受羈押後獲判無罪者,也包括因檢察官濫訴而心力交瘁的被告(和家人)。觀察近日兩起無罪定讞的刑案,筆者認為,若要減少司法悲劇,須先從刑事案件的起點─遏止檢察官濫訴做起。
首先,筆者想談翁啟惠先生被控貪汙案。從這起案件中看到「沒有把握」的檢方,對被告身心與名譽帶來的侵害。
2016年3月,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被控收受賄賂。挾著社會對中研院院長涉案的關注,檢方自2016年4月大張旗鼓展開偵查,輿論鋪天蓋地的評論已然是「未審先判」,翁院長也因此在5月辭去院長職務。2017年1月翁先生被起訴,開啟近3年的法庭流浪。今年年初,翁先生獲判無罪,檢方亦放棄上訴。事後翁先生聲明表示:「正義雖到,名譽難復。」一語道盡冤錯案帶給他和家人的身心煎熬與名譽受損,然這些痛苦豈是無罪判決可以彌補於萬一?
翁案是重大矚目案件,檢方決定是否上訴的過程比普通案件縝密許多。據報,於一審無罪後,檢方為是否要提出上訴4度舉辦「無罪案件審查會」,並由檢察總長江惠民兩度召集一、二、三審專案會議,士林地檢署檢察長姜貴昌及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均提及「檢視全案卷證,上訴後沒有改判有罪的把握」,最後由江檢察總長裁示不上訴。
當輿論稱讚檢方做出「不上訴」決定時,筆者不免思考若檢方面對每一起案子(不論社會矚目與否),起訴時都秉持著「沒有把握就絕不起訴」的態度,想必就能最大程度避免冤錯案;若檢方面對每一起大小案件,也都能秉著如同面對重大矚目案件的謹慎,同以「上訴後沒有改判有罪的把握」就絕不上訴的標準做出決定,也當然能省去被告在法庭流浪的煎熬!
第2起案件就是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這起案件中,我們看到「有罪推定」的檢方,窮盡公權力追殺無辜被告的偏執。
7月12日,自起訴起歷時2年半的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刑事法上,檢察官應遵守「罪疑唯輕」、「無罪推定」、「有利不利皆應注意」等原則,然依筆者觀察,在馬案中檢察官面對案件的態度,卻是每遇各有可能的爭點,都不變地選擇對馬英九負面的推論,忽略對被告有利的部分,完全是「有罪推定」的心態。
更甚者,北檢在最近高等法院無罪定讞判決後,罕見發新聞稿批評法院「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甚至揚言要將相關訴訟文件「彙集成冊,公諸於世」讓大眾公評。檢方針對無罪確定判決的挑釁,處處透露對司法的不尊重,而面對北檢「追殺」馬英九有失分寸的行徑,事後也不見檢察體系長官做出任何檢討,讓人失望。
筆者尊敬的《刑事訴訟法》王兆鵬老師,多年前向筆者分享他在日本考察的觀察,在起訴定罪率99%的日本,檢察官面對1%冤案的態度,往往是久久抬不起頭。
相比之下,我國檢察官卻似乎不曾看過任何面對冤錯案的自省與歉疚,反倒是將「濫訴」習以為常,這些少數不稱職的檢察官能不慚愧嗎?
《刑法》第125條雖訂有濫行起訴罪,卻因要件嚴格,少見檢察官被同僚以本條起訴,然檢察官們切莫因濫訴不易遭追訴而輕忽濫權,面對每起案件仍要戒慎恐懼、臨淵履薄,要謹慎權衡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並經百般掙扎後才能起訴。
或有人以為,筆者對檢察官的要求過分嚴厲,但「愛深責切」,正因檢察官責任重大,才格外期許他們能做得更好。因此縱使筆者理解,隨訴訟程序愈發完善,法院對檢方舉證要求更高,檢察官身兼摘奸發伏與保障被告的權利的角色,萬分不易,然這份不易卻也是作為檢察官必須克服的挑戰。因此,筆者仍要告誡檢察官們,務必謹記「與殺不辜,寧失不經」。若是盡力偵查後未果,至多是無法起訴的「挫折」,但沒有把握的起訴、上訴造成冤錯,卻是難以彌補的終身「罪過」。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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