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總統呂秀蓮指出她參選總統的連署站遭公權力介入,連署過程受到「魔鬼干擾」,於11月2日提出5點「嚴正指責」,以「法律及政治因素未能完成連署」為由退選後,12日接受媒體訪問,再次表示連署過程遭到警察干擾、黨部人員恐嚇,連署書被發現在垃圾桶,以及連署大戶的連署書在交給她前夕遭劫走,認為內情不單純,是一場民主噩夢!
對此控訴,辦理總統選舉行政事務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居然裝聾作啞,毫無關切表示,而追訴犯罪的檢察機關也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針對影響總統連署選務之犯罪嫌疑人及證據作必要之調查及蒐集之程序,實在有虧職守!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自民國92年11月7日修正至今已有16年,其老化失時已非常嚴重,特別是第5條第2項「連署人連署,應於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親自簽名或蓋章,並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之規定,就被呂秀蓮指責為侵害公民隱私權,與民國94年9月28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03號有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5%以上」之規定,也是違反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精神,特別是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4年才舉辦一次,在4年前選舉取得有效票總和5%以上的政黨,並不代表它現在還有5%以上的支持度,規定這些政黨可直接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實有刁難其他非政黨候選人,而嚴重違反憲法上黨派平等之精神。
另外,《公民投票法》去年1月3日修正及今年6月21日再修正時,早在第9條第5項規定提案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就可提出公民投票案,而不必附上身分證正面影本,其第6項更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但比公民投票連署案影響更重大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連署案,至今尚未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且還要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同為公民投票連署案,中央選舉委員會不該為其做小忘大之怠忽行為而被譴責嗎?
自從民進黨派出資深黨員李進勇擔任中選會主委,幾乎黨化中選會後,社會對於中選會辦理選務之公平公正性就有許多懷疑。因此,李進勇如要化解社會懷疑,實不應坐視呂秀蓮連署書被劫的控訴事件,而應積極主動調查並修改早已不合時宜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連署規定。(作者為前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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