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酒駕肇事的慘劇頻繁發生,類似黃暐瀚之母的遭遇,早已成為台灣民眾的隱憂;平白無故,就會有災禍天外飛來,防不勝防。有關單位儘管三令五申、盛言其害,但似乎都很難遏阻少數人的行險僥倖;再高的罰額,也無濟於事。釜底抽薪之計,或可仿行大陸的酒駕罰則――懲罰並行。
「罰」指的是罰款,這點台灣和大陸都有高額的罰款,但因兩岸經濟力的提升,許多買得起好車的人,根本不在意此區區罰款,故後來多了一項「懲戒」,就是將任何酒駕者,無論有無肇事,一旦被查驗到,一律先行拘留10到15天。2011年起,更制定「危險駕駛罪」,除了罰款之外,更有15天到半年以上的刑期,讓他們備嘗牢獄之苦。
台灣民眾自由慣了,有錢的人根本不怕罰錢;但如果人身失去自由,必須在監牢中度過一段時日,所有日常應有的自由權利,均告喪失,這將是最令人畏懼的。剝奪酒駕者的自由,以換取他人最大的自由,這是大陸「危險駕駛罪」的基本理念。
儘管兩岸規制不同,未必可以一律援用;但有關單位不妨酌加採擇,依酒駕者酒精濃度測試的指數高低,建立一套多少不等的「行政拘留」刑責,予以懲戒,嚴格執行,如此,或可有效降低酒駕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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