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月以來,因「竹竹合併改制直轄市」事涉地方自治議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由於竹竹合併改制牽涉台灣的行政區劃,因之,探討竹竹合併的可行性,就理論言之,如由行政區劃的區劃績效論斷似較持平。問題是《行政區劃法》草案幾度進入立法程序,卻因立法院朝野立委各有盤算,無功而返,至今尚未完成立法。
馬英九政府為實踐「南北雙峰,中部崛起,東部發展,離島建設」之地方發展理想,擺脫以往「重北輕南,中部放棄,東部忘記,離島沒記憶」的偏頗刻板印象,乃在《行政區劃法》未得完成立法前,於《地方制度法》第七條後增加三條,即第七條之一、之二及之三,用以規制縣(市)合併改制,或縣(市)單獨改制之申請和審核程序,設立由下而上申請或由上而下徵詢的改制程序。
前者係指申請改制之縣(市)政府,採取民主程序,先由縣(市)政府提出的改制計畫,經同級議會同意後,函請內政部審議,在經內政部審議小組通過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期改制;後者係指內政部擬提特定縣(市)之合併或單獨改制計畫後,徵詢擬改制之地方自治團體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改制,因徵詢非同意,其過程較欠缺民主正當性,但程序單純是其優點所在。
對於現行改制機制如因《地方制度法》有所修正,或將改變改制程序;尤其執政黨所提出的排除125萬人之改制必要條件,一旦立法完成,必然誘引縣(市)提出改制直轄市之意願,甚至將影響審議程序與審議標準如何擬定的爭議。
關於台灣的行政區劃是否依循國土計畫規劃,就法制而言,行政區劃係憲法委託事項,國土計畫卻無憲法委託的明文規定。因之,行政區劃在法定程序上並無依循國土計畫之必要;復因內政部公告之國土計畫,並非全然以全國資源分配為主要規劃依據;反倒是責由直轄市、縣市自行規畫後彙整而成,行政區劃縱使依循國土計畫規畫,亦僅是就既有國土計畫之參考而已。
目前縣(市)所以有興趣提出申請改制直轄市,主要著眼於直轄市與縣(市)對國家資源的分配有一定落差;質言之,現行制度下,直轄市政府甚至直轄市議會都比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在議員名額、行政機關員額編制上多;尤其《財政收支劃分法》對地方稅的稅制並不全然一致,人員職等部分,縣(市)顯然比直轄市差一至二職等。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例,直轄市優於縣(市)許多。
因此,針對縣(市)改制的問題,最合理的制度改造就是將現行直轄市與縣(市)規制落差的部分一律改造,使二者機制設計得趨於一致。政府盡速修正尚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制規定,即可排除當下縣(市)改制直轄市之積極申請意願。
如果政府決策上將讓竹竹合併,亦希望能依現制,即已具有資格申請改制的彰化縣,亦在此次辦理新竹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時點同時改制。此不僅有裨益於彰化縣的發展,亦因中部多一直轄市,而使中部的崛起更具發展性,亦減輕台中市成為中部核心都市的潛在壓力。當然,更重要的是,一旦彰化縣改制為直轄市,不僅可促使該縣人口不再減少,且有助於該縣北漂或南遷的青壯年得以回到故鄉就業,此對彰化縣和中部之發展皆可很快看到成效。
目前地方發展所依循的法制,雖然曾有多次的修正,但修改後的機制是否為民眾之所需不無疑問;否則為何又有縣(市)主張改制直轄市。因之,地方自治團體宜在同級議會的協力下推動地方創生,才是加快地方發展的必要措施。
中央部會尤應趁此機會全面檢討相關法制,尤其《財劃法》之修正、《行政區劃法》之制定,更宜加快腳步完成立法,始有助於地方創生之運作與發展。
(作者為中國地方自治學會理事長、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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