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參選人到蔡總統活動現場,開擴音喇叭陳情,總統維安依《特種勤務條例》,下令使用強制力排除驚擾特勤對象,打人、砸車、搶鑰匙。不過,這樣會不會太超過?
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總統的維安「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換句話說,總統的維安只能維護其「人身自由」,而不包括「聽不到抗議的自由」。
去年11月,已經有何姓男子遭總統維安強扯布條並控制行動,法院判決總統維安行動不合法,需賠償受害人定讞。可見現在的總統維安,不僅違法,而且是明知故犯而為之,反正國賠也是納稅人的錢,蔡總統沒差。
維安人員敢一而再、再而三地毆打陳情民眾,蔡總統知情還是不知情?默許還是鼓勵?
不要怪罪老百姓老愛找麻煩,不是苦不堪言怎會攔路喊冤,蔡總統護短維安人員違法亂紀有前科,「超買」團購免稅菸都能升官,打人、砸車、搶鑰匙又算得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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