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龍編列預算,要給計程車司機「1500元」來貼廣告,但最後到了部分司機手上只剩200元,而且中間人甚至說「不用貼也沒關係,拍張照就好」,這算不算賄選?值得深究。
以前的賄選是拿錢到民眾家買票,按照林佳龍的邏輯,如果賄選者說「我的文宣放你家客廳,然後給你1500元算廣告費,等我走了你把文宣丟掉也沒關係」,然後這樣就不是賄選而是廣告,那等於是把賄選合法化。
林佳龍如果真的要買計程車的外觀廣告,應該是要向公司,而不是個人;另外司機200元就願意接受了,林佳龍的預算卻是1500元,這中間1300元的價差,費用與勞務顯不對稱,這算不算賄選?
筆者認為,林佳龍的廣告行為,有「賄選」的效果,至於符不符合現行法的賄選要件,需要個案判斷。如果是特地找戶籍地在新北市的司機來做廣告,那就顯然是「假廣告,真拉票」,而又有金錢的對價關係,就很可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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