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不論是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國家,國會主要任務就是負責公共政策的制定,並為政府各項施政提供法源基礎;國會議員亦藉由質詢、調查、聽證、人事任命同意等權力,以監督行政部門的運作,是否盡職合法。過去八年由於民進黨掌控立院多數席位,國會幾乎未發揮監督官員的應有功能,導致蔡政府貪腐時聞、官箴不彰。
今年大選後,獲得國會過半席次的藍白兩大在野黨,針對國會功能缺失,提出一系列的國會改革修法案,希望有助國會制度的健全。未料此獲得近六成國人支持的重要國會改革案,卻遭到「少數總統、少數國會」民進黨政府的強力反彈,除污名化是「國會擴權、毀憲亂政」外,並發動多縣市的民眾上街頭抗議,更決定由行政院提出覆議。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國會改革案,行政院會6月6日通過覆議案,提出七點理由認定窒礙難行,目前業已呈請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以上行政院全盤否定國會改革案並提出覆議的作法,不只有藐視國會多數民意之嫌,更意味未來將不惜和立法院強力對抗。
覆議制度起源於美國總統制國家,但並非任意或經常行使。覆議權又稱為「否決權」(Veto Power),是行政部門用來推翻國會所通過法律的一種憲法權力,具有制衡立法權的重要意涵。美國覆議的規範和台灣不同。一般而言,在兩黨政治選舉制度下,美國總統常為「多數民意」所產生,有高支持率;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可使用覆議權,要求退回國會重新審查,經總統覆議後的法案,國會參眾兩院各非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不得維持原案。
台灣為雙首長制國家,在多黨政治激烈競爭下,總統與國會大選結果是會出現「少數總統」和「國會三黨不過半」的現象。此時由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就應尊重國會多數議員的決定並做好與在野黨的溝通工作,否則在「分裂政府」情況下,執政黨很難施政順利。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即57名委員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以上說明我國的覆議門檻顯較美國為低,這表示立法院所通過的法案,即使行政院提出覆議也不易成功。
我國「九七憲改」雖然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人事同意權,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機制並未改變。此次民進黨政府強烈反對國會改革並提出覆議,其實有失憲政高度,也不是卓院長應有的作為。尤其只有4成民意支持的賴總統,實應尊重「多數治理」的民主原則,更何況國會改革亦是民進黨過去所追求的政治目標。因此,為了國家團結、社會和諧,有關國會改革案,賴政府不宜繼續堅持覆議、釋憲,而是尊重該法案並早日實施,如此我國憲政體制才能周全運作,而台灣民主政治也才更能深化發展。
(作者為台灣首府大學前校長、中選會前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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