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全面實施進入最後階段,內政部要求各縣市需於6月30日前遞交國土功能分區圖,將依法於明年5月1日正式上路。但不斷傳出農業縣市首長和農民反對的聲浪,多數縣市並未如期遞交國土功能分區圖,地方縣市最大的反彈在於被畫為農業發展區的限制。
中國一向以農立國,台灣設省以來亦以農立省,足見農業發展自往昔以來,即是台灣的發展根基。儘管時移勢易,台灣早已脫胎換骨,不僅有工業立國,亦有科學立國之說,近些年尚且提出海洋立國;唯農業仍是台灣發展利基,但曾幾何時,台灣的農民已成為社會的下流階層,以致政府不得不採取斷然的措施,實施農保、老農津貼等制度,以為農民增加福利,從而有利於維持最適規模的農業人口。但成效極為有限,缺工缺錢幾乎是農村地區的普遍景況。
身為農家子弟,感受良深。記得30年前,政府在推動《國土計畫法》(Territorial Planning Act)立法時,即曾在報端為文,希望政府執事當局應結合各部門及學者專家以起草完妥法制,且宜於立法過程中多與土地所有人溝通;尤其注意農業土地的編定必將有重大變動,農民權益必有重大的損失。果不其然,自民國105年5月政府公布施行《國土計畫法》以後,報端即經常披露依該法將畫定為國土保育區、農業發展區民眾的諸多抱怨。但政府似乎無動於衷,仍然依照規畫程序辦理施行國土計畫的相關措施。
直至近2年,政府已決定在民國112年4月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地方政府又多次向中央主管機關反應:一方面延後2年實施;另一方面亦就農業發展區的農一、農二類別的畫定有不同看法之反應。但主管部門仍以實問虛答的方式因應;如今距公告僅剩8個月,卻未見主管部門對農業發展區土地之畫定有任何「維護農民權益」的積極作為,自然反彈激烈。
據報載,主管部門對農一、農二的畫定仍然相當堅持。此就維持糧食供應存量,固然是當初起草《國土計畫法》的主要立法目標之一,但農民的利益如何因「特別犧牲」而得到適當的救濟或津貼,卻仍然諱莫如深。
對於農民生計所繫之農業發展區,乃至國土保育區之土地功能分類,固然應以國土的空間最適規模為其畫分的最高指導原則,但農業縣主管機關的多項反映,主管部門至少應由下列方向積極謀求合理的補償或其他救濟措施,以使農民生計可以維持,國家糧食供應亦得以維持一定存量:
一、農工類別的畫定對於農民生計影響深遠,尤其台灣農民的土地面積普遍狹小,更要有優惠的機制使國土計畫的實施有一個好的開始。
二、如農民的土地被畫定為國土保育區,將使農民的生計一夕之間陷入困境。主管部門不僅須事先協同地方主管機關協調溝通,尚須提供第二專長就業技能的訓練,並且輔導就業,以防止可能的反彈及不理性的偏差行為。
三、通盤檢討機制設定為5年,固然不算長,但對農民的耕作影響甚大。因之,在實施初期可以考慮設定「過渡期」的可行性。如此始可減少「知法犯法」的偏差行為一再發生,亦可減少主管人員可能的風紀問題。
以上建言,主管機關應即行辦理,絕不宜再得過且過,平白喪失政府與人民間理性對話的良機,使得國土計畫的實施難產。
(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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