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逕行扣押京華城土地後,蔣市府應否勒令京華城停工,引發議員爭議。在法律上,檢方基於急迫才能在偵查中逕行扣押犯罪所得,本案北檢偵查標的是京華城的「20%容積獎勵」不法所得,並不是土地,京華城尚未蓋好,容積獎勵的犯罪所得未實現,此時檢方「扣押土地」做法將會衍生法律糾紛,加上刑事案件未經判決有罪確定的情況下,蔣市府若未釐清即恣意宣佈停工,將會面臨國家賠償責任。

京華城容積率案,台北地檢署目前的偵查作為遇到瓶頸,才會使出在偵查中扣押「第三人」鼎越開發公司土地的殺手鐧,逼使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和相關人等認罪。然而,偵查中扣押,這種辦案手段要用得謹慎,否則不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造成的後遺症更是無法挽回。

特偵組偵辦鄧文聰掏空案時,在2016年刑事訴訟法剛通過增列偵查中扣押的條文,特偵組立馬運用偵查中扣押第三人財產的手段,結果摧毀了一家無辜的企業和六百多名員工生計。

當時位在高雄市地標85大樓的君鴻酒店,因特偵組檢察官「懷疑」該酒店與幸福人壽前董座鄧文聰掏空案有資金往來,逕行對「第三人」君鴻酒店扣押,並通知地政機關實施「禁止處分」登記,於是銀行團立即對君鴻酒店抽銀根,導致君鴻酒店被法拍;雖然君鴻酒店不斷向各方投訴,但無人理會,5年後,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君鴻酒店與鄧文聰案無關,財產也不須沒收」,但是傷害已造成,君鴻酒店已經倒閉。

檢方在偵查中扣押第三人的資產,是一種強度極大且干預人民財產權的強制處分,當然必須依循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要求。

台北市政府在107年公告京華城變更細部計畫容積率為840%(560%基準容積率x30%容積移轉x20%容積獎勵),細部計畫在行政法上被視為行政處分,在行政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之前,人民皆受信賴利益的保護,畢竟,國家應該對自己所做出的行為或承諾守信用,維護法律安定性,人民也才有一個準則可以依循。

蔣市府該不該即刻對京華城停工?在107年細部計畫的行政處分未被廢止撤銷前,當然就不能恣意片面宣佈停工,否則,北市府將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另外,台北地檢署目前偵辦的是京華城的「容積率」案,並不是「土地不法」案,事實上,京華城土地早已經國際標售由第三人鼎越公司購入,京華城的20%容積獎勵則是在京華城賣地前即向北市府申請所得,與鼎越並無直接關連性。目前京華城仍在興建中,房子沒蓋好,檢方視為不法利得的20%容積獎勵,尚未實現,如何扣押?況且,20%容積獎勵占840%總容積面積比例僅8.4%,檢方卻扣押京華城「全部土地」,豈不是超額查封?概念上就像是,我只欠你80萬元,你卻查封我1000萬元的房子,不合理亦不合法。

京華城案紛擾數十年,就是因為北市府的立法與行政怠墮所致。在當今政治氛圍下,檢察官扣押京華城可以沒有國家賠償責任,但是蔣市府沒有依法行政,恣意停工,當然有國家賠償責任。

(作者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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