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五年間,林國正因為性侵未成年少女,被判五年八個月,四年後假釋出獄;民國九十一年間,林國正又持刀在斗六一處工業區性侵女子,被判九年;前年二月二號刑滿出獄,一個月後又犯下姦殺案。

最高法院認為,林國政犯後坦承犯行、配合警方找出女童屍體,再加上觀護人的監察報告顯示,林國政因為過去與女性交往曾被拒絕,導致患有慢性創傷症候群,同時也有憂鬱症傾向,審酌若對林國政長期監禁、矯正,仍有教化、遷善的可能,所以才會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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