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餘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最主要的就是把原來地下的混亂的充滿各種風險隱患的民間融資活動拉到地上,並設置了合理的規則,使民間融資真正做到陽光化、規範化。

此外,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範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特別是確定了強制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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