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玉指出,以這屆監院彈劾案件來說,水上警察考試洩密案和副總統吳敦義隨扈兒子李文億駕車肇逃案,都被公懲會決定停止審議。她指出,公懲會理由是援引公務員懲戒法,主張這些案件司法還在審理中,因此停止審議,但如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收賄案、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圖利廠商案,公懲會都在司法審理中就作出懲處決定,「請問公懲會標準是什麼?」
王美玉也指出,公懲會的解釋是立法院已經修改公懲法,新的公懲法規定不停止審理為原則,停止審理則有但書,當公懲會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換言之就是司法部分只要一審判決出爐,公懲會就不能停止審理。但王美玉指出,此法目前還沒上路,實施日期由司法院決定。
王美玉認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追究可以同時進行,監察院和公懲會追究的是行政責任非刑事責任,公懲會沒有一致標準地停止審理,「這樣的制度設計是錯誤的,等於剝奪監察院追究違法失職人員的權力」。
此外,王也指出,過去曾有立委質疑監委彈劾一案要價2000萬元,她認為,若是按照這種計算模式,「那也要加上公懲會委員的薪水,我看一案不止2000萬元,可能要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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