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食品容器具未來將全面標示!原本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規範重複性使用的塑膠水壺、奶瓶、餐盒,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塑膠淋膜紙製免洗餐具等產品必須標示材質、耐熱溫度等8大項資訊,該署今預告草案,將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都納入規範,包括裝炸雞排的紙袋、矽膠塑膠杯蓋、美耐皿筷子、其他材質鍋碗所附的塑膠蓋,都將納入標示範圍,另需依不同用途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供重複使用」、「供一次使用」等字樣。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鄭維智指出,此預告草案將給予各界討論期以及業者緩衝期,因為業者需要時間準備,預計最快明年年中正式實施;若規範上路後仍未有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業者3萬到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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