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光電前總經理羅章浚,挖角大立光4位員工,成立的自動化生產開發部,4人將在大立光的光電產品設計圖等拷貝在隨身碟,帶到先進光電研發時參考與抄襲,同年5月以「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再向大陸申請新型專利,並在先進光電的生產線使用;102年5月,大立光發現先進光竟有上述兩項大立光從未公開過的自動化製程技術,調查發現這4名離職工程師涉嫌與羅章浚共謀竊走設計機密,因而於102年9月正式對先進光電提告。

台中地檢署已於今年5月27日依背信、違反著作財產權、妨害電腦祕密等罪起訴先進光電公司、羅章浚及大立光電離職員工;而大立光另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排除侵害著作權、營業秘密之訴,智財法院審理,比對大立光有關「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的設計圖後,確定先進光電抄襲,則於10月30日判決大立光勝訴,損害賠償訴訟,另案審理中。

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先進光電表示,依此次中間判決主文所載,智慧財產法院認公司M438320號及M438469號新型專利之部分圖式侵害大立光之圖形著作權,且大立光主張公司等侵害其營業秘密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准許大立光之部分請求,大立光部分請求遭法院駁回;就法院准許之部分,大立光得請求排除侵害。

先進光強調,此次中間判決主文所示,智慧財產法院並非全部准許大立光對先進光及其他共同被告之請求,大立光之部分請求乃遭法院駁回,而本次僅為中間判決,非終局判決,本件訴訟之第一審程序尚未全部終結,公司尚未收受中間判決書,無從知悉法院作成此次中間判決所憑之依據及理由,公司尚無從具體回應各項判決理由,就本次中間判決駁回大立光請求部分,公司固然深感欣慰,惟就法院准許大立光請求部分,公司感到遺憾與無奈,公司於此件訴訟之審理過程中,實已提出眾多足以駁斥大立光之證據及說明,可證明大立光之請求並無理由,待公司收受本次中間判決書後,於本件訴訟之後續審理程序中,繼續委由律師積極為先進光進行訴訟攻防,以維護公司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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