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汽電指出,汽電廠汽電共生燃煤機組主要機器設備之實際經濟耐用年限應較原採用耐用年限為長。為合理反映未來經濟效益並合理分攤成本,委請中華徵信針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中前述機器設備經濟耐用年限執行綜合性評估,並參酌中華徵信評估報告,將前述機器設備經濟耐用年限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由19年延長至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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