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鄭男是某牙醫診所負責醫師,另聘有4名國軍某醫院等其他醫院醫師,擔任該診所支援醫師。
鄭男為規避健保署醫師門診量總額管制,以獲取較高之健保醫療費用,且避免醫師診察費遞減及申報費用被折付,自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底止,利用其中2名醫師在診所看診日數較少,以及另2名國軍醫院住院醫師,尚未經簽准至該診所支援看診,無從以2人名義申報健保醫療費機會。
鄭男透過該診所牙醫病歷電腦管理系統,預設多組虛擬之醫師姓名及代碼,以區分是由申報名義醫師鄭男,或由實際看診的4名支援醫師看診。
鄭男在病患就診時,由不知情的櫃台人員,將其他醫師實際看診的病患人數,經由電腦掛號作業調整分配至他姓名、代碼下,讓他達成合理診量後,再指示櫃台人員在病歷上蓋用他印章,製造他親自看診假象,他再製作不實健保申報資料,向健保署詐領33萬1060元。
案經台中市調處、台中市刑大查獲,依偽造文書、詐欺罪嫌送辦,北檢調查時,鄭坦承犯行,並願賠付詐領的健保費,檢方取得健保署同意後,給予鄭緩起訴,期限1年,鄭除須要賠健保署33萬1060元外,並須支付公庫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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