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台灣中油公司擬以現金為對價吸收合併東鼎公司,並以前者為存續公司,後者為消滅公司,屬《公平法》「與他事業合併」的水平結合型態,我國液化天然氣目前雖然由台灣中油公司獨家進口及生產供應,但經綜合評估後認為,天然氣市場訂價仍受政府管制,單方效果不顯著,亦無共同效果,本結合案不影響我國液化天然氣之市場結構。

公平會表示,此案還具有達成政府施政計畫、避免資源浪費,以及挽救垂危事業的整體經濟利益,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所以不禁止中油公司與東鼎公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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