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外拍女模遭性侵、殺害案,媒體第一時間報導程姓主嫌的女友梁姓女子涉案,梁女遭收押後,案情卻因梁女有不在場證明而大逆轉,引發各界質疑是否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在證據未明確時便向媒體透露消息。
李俊俋提案指出,鑒於現行法規與法理,檢察官與法官除具有國家公務員身分外,就職權而言,檢察官擁有偵查與追訴犯罪權限,法院掌理審判事項,都具有直接干預或影響人民基本權益的重大權限。
他說,偵查機關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掌握刑事訴訟過程相關資訊,且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追訴,所以檢察官應負有更高的守密義務,對於刑罰權發動,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法定程序而為,恪遵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
李俊俋指出,為保護被告不受媒體公審及避免其隱私權受有侵害,同時維護偵查機關在偵查中,秘密從事偵查行為,以適時發現真實,實踐公平正義的目的,因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李俊俋提案指出,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偵查程序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犯洩密罪時,加重其刑1/2,而「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指的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10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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