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葉重德在1998年6月9日病故,遺留數億元的財產,大房、二房子女因遺產如何分配發生糾紛,雙方涉訟多起,二房子女曾多次在台北、士林、板橋地檢署打官司,控告大房侵占、偽造遺囑,但大多獲不起訴。
2000年5月間,二房子女葉佳紋、葉昭玲,向台北地院自訴大媽葉李坐、大哥葉百昌等人侵占,大房在法院審理期間,提出一份由律師吳志勇(判刑2月確定)見證的遺囑,遺囑據稱是葉重德 親自書寫,指稱葉佳紋、葉昭玲等二房子女因忤逆他,不得繼承他任何遺產。
這份遺囑指示由大房及3名兒子平均繼承葉重德的全部遺產,葉佳紋等二房子女除了沒有繼承權外,還要共同負責老父醫療看護費、喪葬費用、訴訟費用及債務共1300萬元;二房子女認為,父親葉重德生前未立有遺囑,該分遺囑係偽造的,於是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
當時北檢利用鑑識專家李昌鈺來台演講空檔請求協助,將遺囑及葉重德生前字跡交給李鑑定;經檢方起訴後,台北地院佐以李昌鈺及中央警大教授陳虎生等人的鑑定,認為遺囑字體力道很好,排列整齊,非重病者的字體是偽造,將大房兒子判刑。
但高院更二審認為,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定中心的鑑定結果,認定無法證明遺囑是否偽造,再加上葉重德在死前以審慎態度書立遺囑,特意用刻寫方式,盡量使字跡清晰,和平日字跡區別屬合情合理,逆轉改判大房無罪。
高院更五審採信刑事局筆跡鑑定張雲芝的鑑定結果,再加上佐以葉的親人證詞,認定該份遺囑是偽造的,除了大媽葉李坐死亡不受理外,大房3名兒子各判刑4月,因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減為2月、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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