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殺、食用貓犬事件層出不窮。為此,立法院今三讀《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未來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由於過去曾發生飼主一邊開車、騎車以附繩鏈方式遛狗,導致寵物體力不堪負荷遭到拖行,甚至受傷。因此,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盼飼主以「步行」方式遛。
同時,三讀條文也訂定罰則,如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雖未達動物受傷狀況,將要求飼主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就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使動物受傷則立即開罰。
現行規定,若未提供適當照顧,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亦大幅提高罰則,改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若使用藥物、槍械導致複數動物死亡之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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