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16)日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內容估刪除16條文,是實施32年來最大幅度修正,其中外界關注的特休假給假方式,從預告時的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3種方式,此次公告再新增學年度,或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以增加彈性。
先前預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勞資雙方行使特休假權利,可選擇以受僱日週期計算的周年制,或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或依照會計年度期間計算,此次公告最大的變動,就是再新增2種選擇,可依教育單位學年度,或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其餘公告內容多半與預告內容相符,像是特休假未休完工資,雇主要按勞工未休完特休假天數,乘以1日工資給薪;而為確保勞工了解特休假天數,也明定雇主要在勞工符合特休假條件起30日內告知,未休完特休假折抵工資,也須在度終結日後30天內或下一個發薪日給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蒨倩表示,施行細則預告期間各方來陳述意見,像是有學校反映他們計算方法是以學年度為計,也有些外商提出,他們的會計年度和台灣有所不同,其實母法的精神本來就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現在只是用文字更白話清楚敘述。
舉例而言,勞工在今年7月1日到職,採受僱日周年制計算,明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有特休3天,明年7月1日至後年6月30日間有特休7天;若採曆年制計算,勞工在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年期間,有滿半年的3天特休,和滿1年7天的特休依照比例給3.5天,合計至少有6.5天特休假,剩下的3.5天則可在後年請休。
至於特休假究竟是否能遞延,謝蒨倩強調,特休假希望看得到吃得到,還是要以年度終結為主,法律上沒有出現遞延的文字,不管勞雇雙方採取什麼樣的特休假計算方式,原則上就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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