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3年吳姓屋主因無力繳交房貸,委託姪女到「台灣凶宅網」PO文,表明有曾燒炭自殺的住宅要出售,夏男得知後找上陳男合資,由陳男出面以200萬元購屋,夏男出資195萬、陳男5萬,雙方平分利潤。
雙方簽約時,吳男擔心買家未來轉售時會隱瞞凶宅資訊,害他負連帶責任,堅持在契約書上揭示「本屋無海砂、輻射情形,惟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為買方認知同意買購」。
簽約完成後,先由夏男出資20萬,剩下的180萬陳男向銀行貸款,卻被銀行以凶宅緣故拒絕,最後順利找到民間金主,並以400萬元出售給陳姓買家,夏男獲得160萬元利益,陳男則分得40萬。
庭訊時,夏男供稱不知房子是凶宅,也沒有跟陳男合資買房,是借給陳男100萬元,法院審酌證人證詞、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銀行款項流向等,認定夏男知情,判刑1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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