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營造客語使用環境,三讀條文明定,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委會將其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傳承發揚。而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域,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若同時為原住民鄉鎮,則與原住民族語同時為通行語。

另外,為了因應未來全國性客家廣播電台、電視或其他新型態傳播媒體營運規劃,修法明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專責辦理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政府也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培育客家專業人才。

#客家基本法 #客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