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販賣可駭入他人電腦的「木馬程式」,由買家招攬懷疑伴侶不忠的民眾付費購買,以監控情人或配偶電腦被通緝到案,一審依簡易判決判刑2月,檢方不服上訴,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合議庭審結,依製作專供犯罪的電腦程式罪,改判黃有期徒刑8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減刑為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沒收犯罪所得13萬8000元。

34歲的黃姓男子,是一家公司的電腦工程師,他在2006年3月起,向大陸網友購買或下載取得「彩虹」、「黑洞」等有遠端遙控、螢幕擷取、鍵盤側錄功能的「木馬程式」,以「花指令」添加器及「加殼」、「脫殼」連結成單一程式,再以數千元陸續出售給許姓男子。

許將程式轉交給李姓女子後,在網路上登廣告稱「專業網路徵信服務諮詢」、「帳(號)密(碼)破解服務」、「是否有解不開的心結?懷疑另一半劈腿卻無證據?破解各種信箱&網站密碼 遠端觀看對方視訊+螢幕」,如果客戶聯絡,即由許以1到3萬元代價到府交付軟體,並實際指導操作。

2006年10月,陳姓男子想入侵女朋友的電腦查看,向許購買程式使用,同年12月,陳男先聯繫李女,後來反悔,許與李女不甘損失,就在陳男電腦植入「木馬程式」,被害人察覺有異,向警方報案,但偵審中對程男、李女撤告,只有程式源頭的黃被偵結起訴。

北院審理時,黃因未到案被通緝,他通緝多年後到案且認罪,一審簡判判刑4月,減刑為2月,但檢察官認為量刑太輕,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黃為圖私利,提供惡意程式供他人犯罪,危害資訊安全和社會治安,且黃審判中出境被通緝,今年1月才歸案,未與被害人和解,故撤銷原判決,改判刑8月,減刑為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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