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喧騰一時的輔仁大學王姓男學生被控酒後意圖性侵學姐,不服校方依「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懲處後退學,提岀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設置的性平會調查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二次退學處分後,案經輔大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沒錯,今(2)日駁回輔大上訴,撤銷第二次退學處分確定,王生免退學。
本案2015年6月發生後,直到2016年5月受害人的男友在臉書上發文,爆出時任輔大社科院院長、心理系教授夏林清參與的工作小組疑似吃案,夏為了校系名聲欲息事寧人,還用言語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引起網友熱議,夏公開回擊;受害人後來在臉書向夏及輔大心理系道歉,引發另一波爭議,連駭客組織「匿名者」也對輔大官網發動攻擊,輔大後來將夏停職。
由於網路上眾說紛紜,輔大發聲明表示絕無吃案,強調案件發生後,被害學生隨即報警處裡,校方同時接獲通知,並依規定召開緊急會議與性平委員會,也依規定通報教育部,王姓同學也依規定懲處後退學。
但王不服處分,依法提起救濟程序;2016年5月18日申訴依然維持退學處分,9月26日召開輔仁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為王申訴無理由,第二次維持退學處分,王不服提行政訴訟。北高行認為輔大性平會接獲學校申復評議決定,依性平法作成重新調查決定,並未依同法第33條規定另組調查小組,重新提出調查報告,而是逕由性平會重新議決。
王姓男大生涉有刑法乘機性交罪的犯罪事實,屬有性侵害的行為,情節嚴重者,建請校方學生獎懲會依獎懲辦法第10條第11款規定,重為退學的處分等處理結果,已有未適用性平法第33條規定的違法,性平會未另組調查小組,難以達成性平法第33條旨在藉另組調查小組,向當事雙方彰顯調查公正的意旨。
另輔大學生獎懲會在無性平會調查小組重新製作調查報告的情形下,就依性平會有瑕疵的決議,議決王生退學的懲處,接著依該獎懲會的決議作成退學處分,自有違誤,原告王生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將訴願決定、申訴評議決定、系爭申復評議決定及原處分都撤銷。案經輔大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2) 日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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