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媒體《The LEADER》今天一則網路新聞,特別報導頂新油品案,說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油品只要符合進口國規範可供出口,打臉頂新油品二審判決。(翻攝自網路)
越南媒體《The LEADER》今天一則網路新聞,特別報導頂新油品案,說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油品只要符合進口國規範可供出口,打臉頂新油品二審判決。(翻攝自網路)

5年前發生的頂新油品案,關鍵點在於越南的大幸福公司是否有供劣質的原料油給頂新公司,根據越南媒體《The LEADER》最新報導,案發時越南工商部到大幸福公司調查判讀錯誤資料,導致誤認該公司只生產動物飼料用的油品,才據以回覆台灣政府,引發後續的風波。

這篇以「越南企業昂貴貿易課-台灣頂新案例」為標題的報導提及,2019年1月1日我國解除對來自越南的動物油脂產品暫時禁令,動物油脂產品若符合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檢查及進口要求,將可輸入台灣,對越南該產品的出口商而言,是一個正面的訊息及機會。

該報導檢視引發禁令風波的頂新案,提及2份未曾曝光的文件,第一份是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2018年11月11日提供給大幸福公司,編號第3204/SNN-KHCN號檔案,確認在2011年到2014年之間,食物原料用動物油脂出口條件的評估,並不要求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因此,大幸福公司出售油品給頂新公司當時,越南當地並無任何公司被授予出口食品的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只要出口植物油及動物油之品質符合進口國客戶之要求,即可出口。

第二份文件則是越南司法部2018年12月24日所發出,文件中清楚地表示: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授予進行食品生產及貿易的公司,因此,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被認為是食品品質的認證,也不是出口食品的強制要求。

該報導分析,此案遭判決有罪,是因爲台灣法官採信越南工商部函覆給台灣的函文,其中指出大幸福公司沒有獲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故意將供人食用的油脂與其他動物飼料用之油脂出貨放置在一起並出口至臺灣,而違反越南法律。

報導對於承審頂新案的法院改判有罪的證據提出質疑,內容提及據大幸福公司代表人Lu Thi Hanh小姐證詞,2014年9月24日越南工商部來到該公司,僅要求該公司提供過去2個月之紀錄,但那2個月間,大幸福只將油品用於動物飼料,且已經於3個月前停止出口油品至頂新,致使越南工商部誤認大幸福只生產動物飼料用的油品,才據以回覆台灣政府而引發後續的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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