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吳姓男子因突如而來的大雨,拿走放在麥當勞門口傘架上的雨傘,遭邱姓女子控告竊盜罪,他辯稱以為是「愛心傘」,士林地院審結,法官認為一般民眾只需普通社會經驗都能判斷,是進入店內消費暫時放置在外,並非愛心傘,判處吳姓男子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日,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65歲的吳姓男子,平時在路邊發宣傳單,去年11月17日上午10點多,行經內湖區麥當勞金龍店門口,拿走放在門口傘架上的1把雨傘,一邊撐傘、一邊發DM。而被害的邱姓女子則在店內用餐,離開時發現雨傘不翼而飛,因而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閱監視器話找到吳男,他一開始否認拿走雨傘,看到畫面後,改稱以為是愛心傘,並主張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但法官衡量,吳為了貪無一己方便,犯後還多方推搪,而邱女考量一把雨傘的價值只有200元,同意法官從輕發落,法官判處罰金5000元,並緩刑2年。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