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吳姓男子因突如而來的大雨,拿走放在麥當勞門口傘架上的雨傘,遭邱姓女子控告竊盜罪,他辯稱以為是「愛心傘」,士林地院審結,法官認為一般民眾只需普通社會經驗都能判斷,是進入店內消費暫時放置在外,並非愛心傘,判處吳姓男子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日,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65歲的吳姓男子,平時在路邊發宣傳單,去年11月17日上午10點多,行經內湖區麥當勞金龍店門口,拿走放在門口傘架上的1把雨傘,一邊撐傘、一邊發DM。而被害的邱姓女子則在店內用餐,離開時發現雨傘不翼而飛,因而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閱監視器話找到吳男,他一開始否認拿走雨傘,看到畫面後,改稱以為是愛心傘,並主張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但法官衡量,吳為了貪無一己方便,犯後還多方推搪,而邱女考量一把雨傘的價值只有200元,同意法官從輕發落,法官判處罰金5000元,並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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