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關罰金數額的規定,經常讓民眾搞不清楚,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對於刑法罰金的換算標準在各條文中明定,適用標準一致,日後適用刑法罰金刑不須再換算,且標準一致,較修法前更為明確。
法務部指出,刑法分則有關罰金數額規定,自1935年以來,是以「銀元」為單位,早已不符現狀,自1983年6月歷次以後,又有修正提高為3倍、30倍及以新台幣為單位,造成整部刑法分則的罰金刑適用標準不一,未盡明確,所以有修正的必要。
這次立法院立法委員周春米等人提案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規定,就刑法條文中有關原定罰金數額加以調整,將換算標準於各條文中明定,法務部為求適用標準一致,也提出對應修正條文以供討論,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後,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08條以下共 116條條文。日後適用刑法罰金刑不須再換算,且標準一致,較修法前更為明確,有助於司法實務適用,並讓民眾一目瞭然,減少誤判、誤認而維護人民訴訟權益。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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