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后豐大橋陳姓安親班女老師墜橋命案,陳女的男友王淇政和友人洪世緯被控殺人,各判刑15年、12年6月定讞。台中高分院去年底再審判決,撤銷原判,以證據不足改判兩人無罪。台中高分檢已聲明上訴,7日提出生物跡證及採證認定矛盾等上訴理由。
2002年12月7日凌晨,陳女與王男在后豐大橋談判分手,墜橋身亡。陳女是自行攀爬大橋護欄墜橋或他殺?王男被控與陪同到場的友人洪男,合力將陳女抬擲墜橋,王男及洪男均否認犯案。有證人指證,聽到王男與陳女在橋上發生爭執、陳女大喊救命;並有人指證看到王、洪兩人合力將陳女抬至大橋護欄外,陳女墜橋等情節。
全案在2009年三審依殺人罪判處王男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洪男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確定。案經最高法院去年2月裁定再審,台中高分院去年底判決,以證據不足,而不排除陳女攀爬護欄墜橋而發生意外,改判兩人無罪,台中高分檢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表示,再審判決在生物跡證及認定墜橋地點等判決理由矛盾。就生物跡證顯示,陳女生前是遭人強行抬至護欄,她所穿著上衣的腋下、袖口及長褲的後臀、腰部、褲管都沾到大橋護欄的土灰、粉塵,而正面均無土灰跡象。陳女身高155公分,要跨坐或爬上距地面高約117公分護欄,衣褲正面及胯下應會接觸護欄,但卻無任何土灰痕跡?
吳萃芳指出,中央警察大學實地模擬鑑定發現,依大橋附近的光線及相對位置,證人在橋下確實是可聽到、看到橋上的對話聲音及動態,且3名證人所證述的案發情節均相符。再審判決不採信證述的案發過程,卻採信所指證的墜橋地點,顯然互相矛盾。
此外,再審判決認定法醫及鑑定人進行鑑定基礎均錯誤,包括陳女的陳屍處及墜橋地點等,卻又援引鑑識人認為陳女有可能自行跨越護欄或攀爬護欄,不慎墜落死亡,推論前後矛盾,與現場、死者身體跡證及證人的證稱均不相符,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判決理由矛盾、不備。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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