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李姓男子6年前帶女友到夜店喝酒狂歡,女友喝醉後他帶回租屋處還傳訊息,邀吳姓男子一起性侵女友,他還拍下性侵過程,李、吳遭台灣高等法院各判刑4年及2年;民事求償部分,高院依據影片內容認定,2人趁女子泥醉共同性侵,須連帶賠償60萬元定讞。

李男與25歲的女友是男女朋友,2014年11月28日晚上他帶她到北市信義區夜店,參加友人生日派對並飲酒,隔天凌晨,她因不勝酒力而意識不清,與李男一同返抵他位於士林區的租屋處後,她就躺在床上昏睡。

李男竟以手機傳送訊息邀約吳男前來其租屋處,吳男看到她全身赤裸躺在床上後,與李男一起性侵她,過程中李男用手機拍攝錄影,她酒醒後發覺取得李的手機錄影畫面後報警。

刑事部分,高院將李男及吳男依共同犯乘機性交罪各判刑4年及2年;被害女子提告求償300萬部分,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2人察覺她已陷於泥醉狀態,仍利用她酒醉不能抗拒之機會,而共同侵害被上訴人之貞操權、性自主權,判決連帶賠償6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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