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因議長賄選案被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判刑9個月確定後,除於2月4日主動報到執行外,也認為判決違法聲請再審。不過,台南高分院以李全教提出的證據,無法影響更二審對犯行的認定,聲請再審並無理由駁回,不得抗告。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選舉賄選案,一審被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改判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更一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更二審變更法條改依選罷法第100條的預備行求賄賂罪改判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鑑於此罪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李不能再上訴,在台南高分檢以更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為由放棄上訴後,今年1月31日全案確定。
台南地檢署原本通知李全教於2月13日到案執行,但李2月4日下午主動提前報到,並強調不會迴避司法,也拒絕被檢方派人盯梢再次羞辱,但仍將尋求非常上訴爭取平反。經聲請再審後,還是被駁回且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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