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對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規定宣告違憲後,司法院19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法,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的方法,讓法院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此外,為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及檢察官、受刑人之救濟權,明定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須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刑人,且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之事項。
有鑒於各級檢察署已更名,且審檢分立,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而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司法院也將條文「法院檢察署」、「法院之檢察官」等文字,修正為「檢察署」、「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去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775號解釋,認為最低法定本刑6月是可易科罰金,但如果依累犯加重,變成不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且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就算犯罪情節不嚴重,也要因此背負過重刑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也因為該釋憲結果,檢方不可以對判決定讞的受刑人,再依累犯規定進行「追殺」、聲請加重其刑,司法院也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意旨。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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