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稅制、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研擬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及經理張啟晉認為,個人持有智財權作價入股或員工獎酬之未上市櫃公司緩課股票,於修法通過後可能產生影響,投資人應持續留意後續修法動態,避免未來產生高額的稅負。
林志翔及張啟晉指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19條之1規定之緩課股票,採用孰低法按「取得股票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兩者孰低價格作為收益後,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課稅,所得依性質可能為薪資所得、其他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
然而,自明年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若恢復課徵最低稅負,緩課股票轉讓時「實際轉讓價格」減除「取得股票時價」之差額,於孰低法下雖免課徵所得稅,惟考量該差額仍屬交易所得性質,且選擇「不緩課」者,往後已須就股票交易所得課徵最低稅負,選擇「緩課」者,似應同將該差額認屬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最低稅負,以茲衡平。
(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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