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任職某縣府社會工作師的李姓男子將自己保護的個案少女帶離教養院後,與對方在他的車內進行2次性交易,李男遭起訴後,縣府移送懲戒,懲戒法院斥責他破壞社工師的社會形象,戕害人民對公務機關的信賴,判決撤銷並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
擔任公職社工師的李男,去年10月17日到教養院與他負責的安置少女見面,他明知對方只有15歲,卻問她你們這邊有人在叫小姐嗎?她回答說沒有後,李男竟問少女之前做性交易多少錢,她回答8000元後,李男就離去。
10月29日上午9時許,李男開車載少女前往警察局婦幼隊接受其他案件詢問,詢問結束後,他載少女至河堤旁,邀約少女以80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少女同意後,他與對方發生性關係。
同日中午用飯後,要返回教養院途中,李男在車內又要求少女幫他口交,少女共索價1萬3000元,李男在11月19日於教養院交付5000元給少女,再於12月3日將4000元交給另名王姓安置女子,請她轉交給少女。
李男不僅與少女性交易,去年12月13日下午5時許,他在教養院大門口為與王姓女子外出,未經她叔父同意或授權,冒用其名義在教養院請假單偽簽對方姓名,交給教養院職員後將王女帶離。
李對於自己不法行為,在警詢時及偵訊中都自白坦承,地檢署依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起訴,目前法院審理中;縣政府認為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員紀律,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第一審斥責李男為公職社會工作師,本應保護、協助被安置人身心正常發展,竟未能戒慎言行,對負有保護協助義務的少女進行放蕩行為,又在請假單上偽簽他人姓名,嚴重有虧職守,判決撤銷並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懲戒法院第二審。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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