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19歲的洪姓男子,沒有駕照卻騎機車上路,去年3月騎車行經蘆竹區的南山北路二段,疑因為超速與另一名騎士陳姓男子發生車禍,陳男顱骨骨折傷勢嚴重,急救3天後仍不治,而事後洪男因為認錯,且用30萬與家屬達成和解,最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8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
洪男去年3月11日下午2點,騎車經過蘆竹區時,沒注意前方一台機車從路肩處出來,2人碰撞發生車禍,陳男倒地後陷入昏迷,雖然緊急送醫,但急救3天後,因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右側氣血胸、肺挫傷、肋骨骨折,車禍導致顱內出血、中樞神經休克,不幸身亡。
根據當時監視器畫面,當地限速50公里,洪男騎車時速約60公里,已經超速,且洪男沒有機車駕照就上路;至於陳男則是未禮讓直行車也有疏失,但陳男死亡與洪男過失駕車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檢方認為洪男應負過失致死責任。
法官審理此案時,認為洪男無照駕駛、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情節甚重,導致被害人死亡,造成對方家屬無可挽回的遺憾,需為肇事主因負責;但被害人也有過失,洪男事後認錯賠罪,與被害人家屬協議30萬和解,且同意給洪男緩刑機會,最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判處8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還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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