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許姓女子前年在淡水騎車從遊覽車右側超車,不慎因路面凸起,騎士彈飛後被遊覽車右後輪輾斃,許父認為路面、邊溝屬新北市政府養工處管理,起訴國家賠償法,求償244萬5000元,法院認為右側超車,且沒有與鄰近車輛保持半公尺以上的距離,死者須負8成過失責任,依比例判賠48萬9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8年12月4日,許女從淡水出發往台北方向,行經坪頂路從機慢車道超車,許女左車是遊覽車,不慎因路面凸起,重心不穩跌倒,頭部正巧遭遊覽車右後輪輾過,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許女的父親認為,新北市養工處應保持路面平整,若有高低差應放置適當的警告標示,因路面管理缺失,導致用路人出現危害,因而聲請國家賠償,喪葬補助費44萬5000元以及200萬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為,現場確實有5公分的路差,養工處應立即排除,或設置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但許女從遊覽車右側超車,而且騎出路面邊線,又沒有與遊覽車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隔,人車倒地後遭遊覽車碾壓死亡,認定許女有多項過失,應負起主要的責任,依許父求償的金額按比例折算,養工處僅賠償2成的48萬900元。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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