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新北市某上櫃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秘書,卻遭到總經理性騷擾,她指控公司不但未妥善處理,還將她非法解雇。該公司強調是因業務緊縮虧損,因此裁員,但新北地院調查後仍認定是違法解雇,且女秘書因遭到性騷擾而罹患重度憂鬱症,屬於「職業災害」,判該科技公司須賠償女秘書10萬餘元;另於明年5月至對方復職為止,每月須支付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秘書指控,她在2008年到2012年間任職總經理秘書,卻遭總經理多次性騷擾,向公司反映後,雖有調整職務,但仍持續遭到騷擾。甚至2014年又被公司調回原職務。
因為公司未能立即有效處理,導致女秘書在內部調查結果出爐前,被迫使用特休、病假和事假等理由避開與總經理接觸機會,甚至自辦留職停薪,最後公司用降調方式分開2人。
而她遭降為產品推廣主任,去年11月公司又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裁撤該部門,令她在當月底離職。但公司108年度營運正常,營業收入持續成長,甚至還招募新員工,顯是非法解雇。
該公司則辯稱,接獲性騷擾通報後,已立即做出妥適處理,大量減少2人接觸機會,並非沒有作為。此外,公司近5年受大環境景氣影響,確實呈現虧損狀態,且虧損金額高達3億3千萬元,人力精簡依法有據。
不過新北地院調查認為,該名女秘書因為被性騷擾,開始出現失眠、焦慮、易怒、情緒不穩等症狀,自2009年起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長達8、9年,認定女秘書確實因性騷擾而遭受職業傷害。
法院認為,女秘書既然因性騷擾衍生的職業傷害而接受治療,且治療還沒結束,按勞基法規定,公司不得終止僱傭契約,所以認定公司解雇行為違法,雙方雇傭關係仍存在。
新北地院判決,該科技公司須賠償女秘書10萬7千餘元;另於明年5月至對方復職為止,每月須支付5萬3千餘元,且自女秘書去年離職日起到復職為止,每月需向原告的退休專戶提撥3千3百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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