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鄭姓男子在2018年間,帶著一位逃家的未成年少女小文(化名)與其他男姓友人同遊南部,鄭男趁兩人單獨相處時,與小文發生性行為一次,事後小文返家後告知家人,全案才曝光。法院審後依法判鄭男4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在認識小文時,就已知悉其仍未成年,2018年3月間,鄭男偕同男姓友人與逃家的小文同遊台南、高雄,趁著兩人獨處期間,鄭男藉機與小文發生性關係一次。
事後小文返家後,便向家人傾訴她曾在出遊時與鄭男發生性關係,家屬一狀告上法院。對此,鄭男則聲稱,他並無與小文發生性關係,且事發當晚他與另外一位男性共用一間房間,兩人還在房間中一起打手槍;對於小文內褲上驗出他的DNA,他則說是小文自己將精液抹在內褲上。
法官勘驗警訊內容,小文曾在警訊時提到有與鄭男發生性關係,並說出「好像是精液射進去」、「流到內褲上」、「我不敢碰男生的精液」、「覺得很噁心」等語。且鄭男也曾在警訊時提及,在事發當晚曾哄小文睡覺,才回去原房間,以此判定兩人曾共處一室。
法官同時勘驗小文提供的對話紀錄,發現小文曾傳訊鄭男「對不起」、「我媽要告你」、「你被關我會救你出來」等,以此判定報警並非出於小文的本意,不僅無法事先預知警方會找上門,更不可能暗地取得鄭男的精液塗抹在自己的內褲上。因此不採信鄭男的說法。
而鄭男有與未成年少女性交遭判刑的前科,如今再犯,也考量到此次性交並未違反小文的意願,雖雙方調解成立,但鄭男拒絕履行調解內容,酌情後,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少女性交罪嫌,判處其4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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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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