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親家變冤家!高雄市一名張姓男子因為兒子離婚,一狀告上法院,向林姓女方要回13年前,婚宴代訂的12萬元酒席錢,理由是當初幫女方代訂10桌酒席,事後卻沒付還,惟因拿不出證據,橋頭地院簡易上訴庭判決張家敗訴定讞。
據「自由時報」報導,張家主張表示,兒子與林家女兒2007年1月在高雄圓山飯店結婚,依民間習俗,結婚時由男方主婚人統一向餐廳洽訂雙方親友桌數,事後再由女方主婚人按女方親友桌數,給付男方酒席費。還說,林家為慈濟功德會會員,當時請張家代訂席10桌,宴請功德會師兄姐,事後卻未還給12萬元酒席費,因而林家應償還這筆費用。
林家則說,結婚喜宴應是男女雙方各辦一場,各自負責支付所舉辦的費用,同時邀請對方出席,且不用付費,否認曾承諾出席張家婚宴要付費。
橋頭地院簡易庭判決林家不用付酒席費,張家不服上訴,橋院簡易上訴庭調查,張家也帶親友赴林家喝歸寧喜酒,同樣沒有付錢,且若未經張家同意,林家不可能帶慈濟師師兄姐前去喝喜酒,加上張家無法舉證當初確有合意或契約證據,最後判決張家敗訴確定。
(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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