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傳「十大公辦都更案 減稅上看百億」,對此,營建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都更投資抵減以都市更新案相關規劃及設計階段支出費用總額的20%為限,外傳的訊息是以營建費用計算,顯有誤解。實際上若依推估,減稅效益約為2.5億元。
媒體引述財政部說法表示,依都更條例第70條規定與都更投資抵減辦法,企業參與公辦都更,包括計畫書製作費、規費、估價費、建築設計費、技師報告費及簽證費、公聽會費用都可列為支出抵稅,而十大公辦都更案營建經費上探500億元,以20%減稅效益估算可達100億元。
但營建署今天對外澄清,按都市更新條例第70條及財政部訂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或投資公辦都更,包括計畫書製作費、規費、估價費、建築設計費、技師報告費及簽證費、公聽會費用等皆可列為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營建、拆遷安置及相關管理費用等,則非屬可抵減之範圍」。
營建署也說,參考過去執行案例經驗,實際抵減費用約占都市更新事業總支出成本為2.5%,若以媒體報導十大公辦都更案約500億元投資總額推估,其減稅效益約2.5億元,非可達上百億元。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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