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縣鹿港鎮一家主打懷舊商品的雜貨店,店裡印製像維他露、黑松沙士等台灣傳統飲料圖樣,作為廣告刊板使用,卻被1名曾經也拍攝過這些商標圖片的胡姓作者提告,指伊依違反著作權法,雜貨店業者認為就算要提告也是「黑松」來告,雜貨店業者原想以2萬元和解,胡卻要求16萬,彰化地院近日審結,認為攝影師翻拍的作品原創性不足,判處楊姓老闆無罪。
判決書指出,2018年雜貨店楊姓負責人委託廠商在網路上抓取「黑松沙士」、「維他露」、「吉利果」等傳統飲料圖樣,輸出看板懸掛在店內招攬客人,胡姓作者是台灣知名的骨董雜貨收藏家,認為該店看板與其著作內圖樣相似,認為侵權要求撤下,店家不但撤下還願意賠償2萬元,但胡卻要求16萬,楊男因付不出來遭胡告。
彰化地院審理時,認為舉證的4張廣告看板中,有多處細節與胡男主張侵權的樣張不一致,頂多是同一實物但不同時間所拍攝的照片,因此沒有侵犯著作權問題,另一張吉利果看板確實雷同,但著作權法要求,要有最低原創性,從圖鑑看來兩者僅差在反光,但反光無法表達原創性差異。
法官審酌時認為,告訴人收藏的黑松沙士等看板原物,年代不久且市面上都有,就算還在商標權期間,也應該是由商標權人來主張,並非古物收藏家來收取授權費,儘管原告提出原拍攝底片,但無法證明照片含有創意,因此無法證明被告違反著作權法,因此判處無罪。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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