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一名男子2015年與前妻離婚後和女兒同住,他竟對12歲女兒起色心,以每周約2次頻率,撫摸女兒胸部、下體等部位,共計猥褻超過238次;該男辯稱他管教很嚴、不讓女兒出門,才被抹黑指控,但法院認為女兒有將遭猥褻的清楚過程告知親友,依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等罪,判該男7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該男是一名招牌裝設工,與前妻在2015年離婚後,與女兒住在冬山鄉住處,但卻對自己的女兒伸出狼爪,用手撫摸她下體、胸部,以每週2次的頻率,猥褻超過238次,即便女兒曾多次表示拒絕,仍逃不過狼爪。

女兒在2018年5月被母親帶離住家後,才向母親吐露此事,檢警才介入此事調查;不過該男辯稱,他沒有對女兒做任何猥褻行為,因為女兒很叛逆,他管教很嚴,不讓其出門,才會遭到這樣指控;該男的辯護律師也說,該女兒自幼叛逆,異性交往複雜,經常滯留在外與異性約會,該女的母親甚至公然徵求異性與女兒一起出遊,父女間存在對立衝突。

法院認為,該女兒曾將遭猥褻過程,告知同學,依照他與同學的證詞,認為該男罔顧分際倫常,依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等罪,判7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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