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3年前到整形診所花23萬做隆鼻手術,術後她認為鼻背有不正常隆起,因此要求再做了一次手術,但兩次術後,她控訴鼻孔仍變成一大一小、鼻形歪斜,求償132萬,但醫師強調手術均無過失,她先前已做過5次相關手術,鼻子外觀有改善,法院則認為醫院已告知手術風險與成功率,她也有簽署同意書,判駁回求償。
判決書指出,該女為了改善鼻頭外觀及夾膜攣縮問題,前年3月11日前往診所諮詢整形事宜,同月23日由醫師在鼻子內植入「GORE-TEX」材質墊片,但她術後認為鼻背有不正常凸起,與診所協調後再做第二次手術,醫師發現「GORE-TEX」墊片下方有肉芽組織增生,故將原植入GORE-TEX墊片取出,重新植入「矽膠」材質。
該女痛訴,兩次手術下來造成鼻型歪斜且鼻孔大小不一,鼻根也會左右移動,因為她的職業是骨董收藏家,經常需要面對人群,她時常擔心鼻根有穿出可能,因此罹患憂鬱症,向診所求償132萬。醫生則說,該女在治療前,已在其他診所接受5次相關手術,兩次手術後她鼻型及鼻孔大小已有改善。
法院認為,醫師於施行第二次手術前,有向小蘋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步驟及範圍、手術之風險及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及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症狀,並經小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手術時更換「GORE-TEX」墊片成矽膠也符合醫療常規,因此認為該女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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