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少女遭親人性侵,她到學校時因老師查覺有異詢問,才得知她受到的遭遇;少女與她母親對性侵者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考量其所受的損害,判決被告須賠償各50萬、20萬元確定。
法官認為,少女遭性侵後將此事告知朋友,後來上課時經老師發覺情緒有異,才被動陳述遭性侵之情事,少女在縣政府社會處社工訪視、家暴中心之心理諮商,及刑事案件偵審程序中,陳述事發經過時,仍有身心受創反應,與通常性侵害被害人驚恐、畏懼之身心狀態相符。
合議庭審酌少女在事發時尚未成年,身心受創失衡,精神上遭受痛苦至鉅,少女之母因其遭侵害,身心同感崩潰,精神上亦有重大痛苦,判令被告須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共70萬元,全案定讞。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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