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表示,納稅人不服海關處分而申請復查,若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行政救濟期間起算時點並不相同,應留意時程、維護自身權益。
若納稅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所為之特定處分,可依關稅法第45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規定,於收到行政處分之隔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若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者,以「海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對於海關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復查決定,如有不服,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海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應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訴願及行政訴訟提起日,均以財政部及行政法院「機關收文章戳日期」為準。
(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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