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罕見疾病的少女3年前轉診至台北榮總,醫師為她診治後,少女突然發生心臟驟停死亡,死者家屬提告要求醫院及醫師連帶賠償15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醫院及醫師沒有疏失,判決免賠確定。
高院認為,醫師在少女入院後即施以血漿置換術或雙重過濾血漿分離術5次,屬該疾病適當的醫療措施,且少女接受治療期間,醫師針對其所罹疾病、病程發展有適時施予檢查及進行風險評估,會診包括腎臟科、感染科各專科醫師,並與家屬溝通進行療程計畫。
合議庭指出,少女在2017年10月4日突然發生心臟驟停而死亡,除其罹患神經炎造成自律神經失調導致心臟血管調節障礙外,依先前症狀及臨床相關檢查,並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足見該結果依當時醫療技術水準,乃無可避免,判決醫院及醫師方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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