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春嬌在4年前擔任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出差旅費,並在出差期日從事私人行程曠職6天,監察院通過彈劾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將呂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刑事部分,一審考量呂春嬌犯後自並交回犯罪所得2萬多元,將她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17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二審重新認定詐領次數為6次,改判1年8月,緩刑3年。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指出,呂在2010年到2016年擔任國資圖館長期間,到各機關及大學院校演講、進行論文口試、擔任校外委員,已向主辦單位領取講師費、講座鐘點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卻向國資圖偽稱進行館際合作或輔導讀者服務等名義,詐領出差旅費。
此外,呂春嬌多次假借出差事由處理私人事務,共曠職6日;監察院認為,她詐取差旅費的金額雖然不高,但其身為機關首長,卻長期多次貪圖小利,並曠職從事私人活動,情節重大,藉此彈劾案警惕公務人員「勿因惡小而為之」以達懲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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